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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起诉宁波一百货店,店主:进货来源合法

2026-07-18 06:25   红星新闻

  ▲作品登记证书

  百货店一审被判赔LV方4万元

  LV方上诉,二审开庭时间待定

  根据朱先生提供的一审判决书,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LV方的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11月22日和2024年5月29日,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分两次在远芽百货店共购买了3个皮包,共计支付600元。LV方主张上述商品假冒LV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宁波轻纺城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怠于履行相应市场管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显示,宁波轻纺城答辩称,2023年12月8日,市场方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市场内的商户进行实地检查。对涉案商铺进行重点检查,未检查到有侵害商标权行为。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远芽百货销售“甘朵”品牌,无论是标识的识别功能,抑或整体、部分比对, 被控侵权图案与原告权利商标之间均存在明显差异, 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而“凯诗米娜”的构图元素与LV方注册商标相比, 构图、形状及视觉效果相近,且有图案排列组合方式也有模仿原告涉案组合商标的嫌疑。

  因此法院认为,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远芽百货店主张不知道其销售的系侵权产品,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且有合法进货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经审查其提交的证据,广州市凯诗米娜皮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品牌授权书”并无授权方签字盖章,且该公司经核实并不存在。

  ▲法院认为相关“授权证书”并无授权方签字盖章,且该公司经核实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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