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保护气候资源《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26-07-24 11:56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孙靓 济南报道
7月23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候资源是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与防灾减灾。受全球变暖影响,山东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与此同时,省内风能、太阳能、空中云水资源开发潜力较大。人工影响天气在抗旱保苗、增雨保泉、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持续发挥作用。以往工作中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统筹规划不足等问题,亟需立法予以规范。山东通过本次立法,将成熟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引导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有序开展。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在会上介绍,《条例》共29条,是针对山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中存在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不清、统筹规划不够、不能有效满足当地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需求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将山东省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在明确政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