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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诋毁同行 所谓“临场发挥”不免责

  张茜娟:被告公司辩称,这款白酒品牌主营的不是白酒,是果味酒,主播的话是基于果味酒不是国家标准白酒的客观事实,而且是主播“临场发挥”,不构成侵权。

  法院:直播带货是经营

  “临场发挥”不免责

  这样的场景、这样的纠纷、原被告这样的诉求和答辩理由,在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直播带货主播在与消费者互动时的“临场发挥”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口无遮拦”是否可以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 苏蓓: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销中对同类竞品作出的评价虽然属于商业评论范畴,可以进行一定的主观评价,但此种评价并非毫无边界,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经营者及其主播应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评论真实、客观、全面,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

  传播误导性信息

  属于商业诋毁

  张茜娟强调,在审判实践中,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

  张茜娟:误导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

  那么此案中,主播说重庆某品牌的白酒没有“小金标”,是调味酒等言论是否属于“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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