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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起施行!山东最新发布

2026-08-10 01:04   山东教育网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压实托管机构责任,明确属地与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提升校外托管服务规范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利用学校以外的固定场所,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等服务的机构。学生家长之间互助提供5人以下托管服务的,不适用本意见。

  二、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标准条件

  (一)依法办理主体登记。开展校外托管服务应取得相关主体资格。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符合场所安全条件。校外托管机构应开办在符合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芯材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金属夹芯板建筑物、仓储建筑物等场所。校外托管机构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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