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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虚拟人给美瞳打广告,这句“戴一天很舒服”算违法吗?

2026-08-11 19:52   大众新闻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秉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玉表示,核心判断标准之一,是相关自然人是否知情并授权。

  如果一名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声音生成AI数字人,并明确用于商业广告推广,那么这个数字人实际上只是其个人形象的数字化载体。本质上,仍可能属于自然人通过自身形象实施广告推荐,该自然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反过来,如果有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抓取其照片、视频和声音生成数字人并用于商业推广,由于自然人并没有作出代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能要求其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相反,其还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主体侵犯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益的责任。

  换句话说,判断“谁在代言”,不能只看屏幕上出现的是不是一张虚拟面孔,还必须明确的是:这张脸是谁的?谁授权的?谁控制这个账号?谁接下这笔商业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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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瞳广告不能随便接

  在“方桃子”这起事件中,还有一个更容易被忽略的法律前提——美瞳不是普通化妆品。

  国家药监局明确,俗称“美瞳”的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直接接触角膜,按照风险类别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这意味着,它的广告受到比普通商品更加严格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同时,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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