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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入室杀害前女友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被判处死刑

2026-08-12 17:41   海报新闻

  被告人张某洒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承认属实,惟辩解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洒无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张某洒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本案系因恋爱情感冲突引发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小,愿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洒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法院并未采纳。法院认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张某洒既无主动投案的行为,也无主动投案的意愿,不构成自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

  此外,在案发前七个月万某雯与张某洒已分手,且是张某洒先提出分手,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结束。张某洒为达到其再次和被害人复合的目的,不顾被害人感受,在反复纠缠被害人无果的情况下,产生报复被害人的恶念并残忍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因婚恋期间纠纷引发的犯罪,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张某洒提前准备犯罪工具以及跟踪、窥探被害人日常生活的行为,恰恰印证其有计划预谋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所以其行为也不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

  最后,张某洒在庭审期间的供述细节与在案的法医鉴定、所提取作案工具特征等证据相矛盾,足见其面对法庭审问时避重就轻,并无真诚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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