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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2026-08-25 17:23   新华社

  (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建设项目得以批准、允许建设或者投产(使用);

  (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统计、调查、评估、监测、影响评价数据;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三)党纪政务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究责任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进行调查,遇有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或者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复杂问题可以提级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需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由其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

  巡视巡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以及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情况,应当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由其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究责任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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