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2026-08-28 18:07 文旅部
第五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藏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牵头开展藏品管理的制度建设、任务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前,应当办理藏品清点、移交手续。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派员对国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藏品清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博物馆应当设立藏品保管专门部门,承担藏品管理主要职责。保管部门负责人负责藏品管理相应的审核、监管工作,组织保管人员落实藏品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具体工作。无法设立藏品保管专门部门的,应当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参加岗位所需的业务技能继续教育,严守相关工作秘密。保管人员离任前,应当进行藏品清点、移交,清点、移交结果应当经保管部门负责人和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保护修复、展览陈列、开放服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信息化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承担藏品管理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包括藏品取得、鉴定、定级、藏品总登记账、藏品档案、库房管理、出入库、清点、退出、修复、复制、拓印等管理要求在内的藏品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相关藏品管理制度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鼓励博物馆积极开展藏品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设计遵循统筹规划、业务协同、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具备重要信息修改自动记录生成操作日志功能,便于藏品信息的动态管理与查询追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