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2026-08-31 23:31 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捍卫国家独立、主权及领土完整,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国家改革以及维护国内稳定所作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严格遵守两国间签署的有关边界协定的规定,照顾彼此关切,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睦邻友好的边界。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不支持任何对缔约另一方不友好的行动。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从事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利益的活动,包括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利用包括高层交往在内的各层级会晤机制,充分发挥中吉外长战略对话机制作用,推动落实两国元首共识,及时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
缔约双方将推动深化两国立法机构交流与合作,巩固中吉人民友好的社会和民意基础。
第六条
缔约双方愿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继续加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合作。
缔约双方在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等现有机制框架内,继续深化经贸、投资、能源、互联互通、矿产、农业、加工业、生态、科技、数字经济、绿色发展、交通、物流和其他相关领域合作。
缔约双方将努力落实两国元首共识,根据缔约双方国家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共同保障合作项目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