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农资产品广告发布的提醒告诫函
2026-09-07 13:45 泰安市场监管
八、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九、农药、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和“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十一、种子广告中主要性状描述等内容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十二、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