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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为其他机构牟利 平安与阳光人寿宝鸡支公司双双被罚

2026-09-08 07:51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孙佃潇 报道

  今年以来,监管机构对各类保险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持续不减。9月7日,海报新闻记者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获悉,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披露了两则行政处罚信息,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因涉及违规行为双双收到监管罚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宝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因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宝鸡金融监管分局对其罚款6万元。同时,对一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宝鸡金融监管分局对其罚款10万元。同时,对一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记者注意到,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机构等禁止性行为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而《修订草案》将这一规定调整为,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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