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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不认”价值数百万元股份 因超诉讼时效败诉的“股东”:已申请再审

2026-09-10 16:26   海报新闻

  经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南通财政局等8个法人股东增持股份与嘉宾发公司原持有的5.5万股份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故嘉宾发公司要求确认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原南通市商业银行)在2001年11月12日单方将嘉宾发公司的5.5万股权出售给南通市财政局等八被告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依据欠缺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返还股份方面,法院认为:嘉宾发公司要求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的方式确认其为江苏银行股东,法律上存在客观障碍导致履行不能。同理,现嘉宾发公司要求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江苏银行返还其股份,本院碍难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分行1998年7月28日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股权资本金确认证明中,嘉宾发公司在南通市商业银行股东之列。而2001年11月,原南通市商业银行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该决议中嘉宾发未被列入股东名单,此后,嘉宾发公司均不在工商登记的股东范围。嘉宾发公司直至2017年起才就股权提起相关诉讼,后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

  2025年5月15日,法院驳回了嘉宾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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