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护幼,守住文明底线
2026-09-12 07:36 潮新闻
更值得警惕的,是事件衍生的社会风险。如果法律对这类行为的否定力度不足,就会形成危险的示范:当成年人主观认为自身边界被触碰,即便对方是无恶意的低龄幼童,也可以采取威慑、压制的激烈方式回应。长此以往,全社会爱护、优待、包容幼童的文明共识将逐步松动。叠加自媒体博取流量的行为,更会放大负面影响,埋下深层隐患。
现行法律体系虽已确立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尊重人格尊严、保障身心健康的核心准则。但在司法落地与规则适用层面,仍存在明显滞后与短板。当前治安、刑事评价的传统裁判逻辑,较多依赖肉体损伤结果、以伤情轻重划定责任层级,对低龄幼童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转的精神伤害、人格创伤、世界观冲击重视不足。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但现行法律体系尚未明确划定一条刚性边界:面对低龄幼童,成年人不得实施抓拽、强制控制、压制等传递敌意的行为。这就容易导致部分成年人肆意扩大所谓“维权边界”,将孩童无心的触碰错误认定为不法侵害。
完善立法与司法解释,核心目的不是扩大打击范围,而是补齐文明底线的制度空白,建立事前禁止、行为追责、零容忍保护的法治评判逻辑,彻底扭转司法实践中“重身体伤情、轻终身人格伤害”的固有思维。
第一,构建低龄未成年人伤害的法律评价体系,改变唯伤情论的裁判惯性。建议针对八周岁以下的幼童,立法应当明确不再以体表损伤作为追责的唯一门槛,只要实施制造恐惧、心理威慑、传递敌意的行为,即应当纳入惩戒考量,情节恶劣的应处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