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服务的通告
2026-09-17 17:24 威海公安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2026】第841号)有关要求,为确保威海市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有序、高效实施,9月15日起,威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时限
申报范围
符合《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
申报时限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提交材料
(一)机构备案信息表;
(二)人员备案信息表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六)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三、申报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