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父亲独留2岁娃致坠亡,母亲能否追责父亲?律师解读

2026-09-18 16:10   极目新闻

  本案真正的法律困境在于,母亲要告父亲,面临的是我国婚内侵权救济的制度性模糊地带。法律虽然赋予母亲“可以起诉”的资格,却未提供一条清晰、通畅的诉讼路径。魏甜分析,遭受人身损害的直接主体是坠亡的幼童本人,而非孩子母亲。母亲作为近亲属主张赔偿,其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关于侵害生命权导致近亲属损害的规定。但侵权人父亲与权利请求人母亲系夫妻关系,处于同一家庭内部。婚姻存续期间的侵权赔偿,面临“钱从左口袋进右口袋”的现实难题。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父亲赔偿给母亲的钱,本质上仍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这导致赔偿的惩戒与补偿功能被制度性消解。母亲告父亲,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成为追责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

  魏甜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独立适用于婚内侵权情形。侵权责任属于独立的法律概念,不应因侵权人与受害人存在亲属关系而对侵权责任进行模糊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仍有夫妻个人财产存在的空间。侵权方的个人财产应作为赔偿来源,赔偿款应归入受害方配偶的个人财产;若个人财产不足,可支持受害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即使同为监护人,一方因过错导致子女死亡,另一方仍可基于自身遭受的损害向其追责。唯有如此,才能在尊重家庭伦理的同时,守住生命权保护的法律底线,并为婚内侵权救济提供一条可操作的制度出路。

  魏甜表示,本案中,孩子母亲告父亲的权利存在,但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现实,让权利实现面临结构性障碍。法律需要在婚内侵权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划出清晰边界,让赔偿真正落到受害方个人财产上,避免责任被共同财产稀释。

  (极目新闻)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