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最高法民刑交叉司法解释明起施行 起草组主要成员解读→

  另一方面,依法公平公正保障实体权利。比如,纠正以往的涉及刑事的合同一概无效的观点,明确涉刑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又如,针对实践中僵化适用担保规则造成担保人责任过重的问题,司法解释对涉刑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作出专门规定,指引人民法院审慎认定担保人过错有无及大小,依法确定担保责任。

  如何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调研显示,民刑交叉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超过60%,此类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直接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也关涉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维护。司法解释专门将“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办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并通过具体规则予以细化落实。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对于“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问题,司法解释在明确刑事、民事可以并行的基本立场后,进一步规定对于当事人以案件涉及刑事案件为由申请中止民事诉讼,或者有关机关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要求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准许。发现刑事追诉明显不当的,还要将相关线索、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不仅如此,在实体方面,司法解释注重公平分配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就如何避免“天价利息”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当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需要依法中止诉讼时,应当合理确定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以免给债务人造成过于沉重、有失公正的负担。

  司法解释还有哪些创新发展?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