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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婚礼前做“身体光子嫩肤”,不料右肩被烫伤,婚纱款式被迫更改,法院判了!

2026-09-28 17:16   法治日报

  欺诈按项认定

  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医美机构自愿退还魏女士全部消费金额5万余元,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欺诈认定,法院指出,应结合机构是否隐瞒真实情况、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是否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三方面综合判断。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项目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该机构明知规定却安排无资质医师独立开展填充注射,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欺诈。

  但欺诈应限定在该具体项目范围内,故以该项目金额4600元为基数,按三倍标准赔偿1.38万元。机构超范围使用医疗器械、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行为,虽已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服务瑕疵,尚不足以构成消费欺诈。

  针对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工作人员的操作与烫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美机构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同时,婚礼作为人生重大时刻,承载着特殊情感与纪念意义,因被告操作不当致原告被迫更换婚纱款式,造成难以弥补的遗憾,已构成精神损害,遂判决赔偿医疗费5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浦东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法官曾乐表示,医美机构应依法诚信经营,确保服务与宣传、合同一致。存在无资质服务、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但机构违规不等于必然构成欺诈,法院将综合欺诈故意、隐瞒虚构事实及消费者是否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等因素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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