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放射性药品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应当从放射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或者进口放射性药品的企业购进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放射性制剂,应当为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放射性制剂原则上不得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在药品有效期内无法由放射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营企业供应的放射性药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评估并公示后,可以从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相应放射性制剂注册证书的医疗机构调剂放射性制剂。
《征求意见稿》提出,放射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放射性药品的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药物警戒体系,与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和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等建立药物警戒管理制度,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医疗机构对自行配制的放射性制剂,也应当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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