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时期党的廉洁纪律建设及启示
2026-10-03 07:35 光明日报
长征中,党和红军以铁的纪律立规明矩,把廉洁要求锻造成不可逾越的铁规,在万里征途中始终保持了队伍的纯洁与坚强,为夺取长征胜利提供了可靠保证。
长征之前,党在中央苏区就已领导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斗争。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以专门法令将贪污浪费行为纳入法律惩治范畴,贪污公款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因玩忽职守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最高可处三年监禁。1934年1月,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法令既立,执纪必严。一批贪污分子被严惩,为红军积累了廉洁治军的宝贵经验。长征途中,从严治军的传统得到了坚决贯彻。1934年10月,红军总政治部颁布《关于没收捐款暂行细则》,对没收地主反动分子财物、向富农及城市商人征款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没收所得一律归公,由没收委员会统一处置。时任红军总供给部部长兼没收征发委员会主任林伯渠约法三章:一切缴获要归公,该分配给群众的分给群众,该留给部队的留给部队,个人不能私拿私分一点物品;不准吃土豪家的东西,也不准在土豪家煮东西吃。各部队坚持一切缴获要归公,打土豪所得、战场缴获统一归公分配,任何人不得私藏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