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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1日起 泰安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建成区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2026-10-08 09:07   泰安交警

  为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减少尾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通知要求,结合泰安道路通行实际,现就我市老旧柴油货车禁限行、转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限行措施

  1.自2026年11月1日起,泰安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建成区,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不再核发通行许可)。

  2.自2027年7月1日起,泰安市全域范围内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同时,我市将适时有序推进国四柴油货车城区禁限行管理。

  二、外地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转入管理规定

  我市不再办理外地转入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牵引车)登记落户业务;低速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本市已登记上牌的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在泰安市范围内正常过户不受本通告限制)。

  三、通行与执法管理

  1.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上级关于加强机动车联合执法监管要求,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联合监管机制,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

  2.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违反禁限行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3.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广大老旧柴油货车车主提前合理规划出行,自觉遵守通行管控要求。

  咨询电话:0538-828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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