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代县精诚矿业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2026-10-09 15:04 原平市人民政府网站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当仁、王苏东等41人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开松等7人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贻误事故抢救,其行为均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潘当仁、王苏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1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包括对潘当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顶格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行贿罪重判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2名仅对1人死亡负有责任、罪责较轻、有自首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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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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