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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依托App技术优势强制变更争议解决方式 法院:无效!

  证据显示,原告在2025年10月登录升级后的App,在线勾选含仲裁条款的系列服务协议。其中,仲裁条款明确对之前发生的事项同样有效,并用加粗方式进行提示。

  主审此案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袁园表示,被告基金公司认为,既然方女士勾选了同意,双方就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这个案件应移送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不点击“同意并签署”

  根本进不了APP

  方女士强调,当年她购买案涉基金产品时,双方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被告基金公司在2018年前后撤销了它所在地的线下办事机构,手机上的App成为消费者查阅产品信息、办理申购赎回的主要渠道。

  袁园介绍,方女士说自己为准备本案庭审登录案涉App,当时App已完成升级,她不勾选“同意并签署”,连App都无法登录,无法看产品信息,也无法准备证据。方女士认为,不能据此认定她同意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法院:App强制仲裁 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由仲裁主管应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被告基金公司在App上向用户提供系列服务协议,虽然弹出窗口提示阅读,仲裁条款也以加粗形式提示,但页面只有两个选择,“同意并签署”和“不同意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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