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就《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2026-10-13 10:05 商务部网站
一是适用主体。包括国内航空公司(含货运公司)、境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企业、年均营业额20亿元以上专营航材进出口企业、飞机和相关物项制造企业等。二是适用情形。包括出境维修、维护、替换、退运损坏物项等;进境维修和保税区退运;总部位于国内的飞机制造企业出口合理数量的备品备件。此外,规定赴境外展览、演示、参与国际应急救援的无人机出口可以参照适用。三是登记和通关程序。《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登记所需材料、出口凭证有效期和效力变化的情形、海关通关程序等。四是管理要求。包括限制代理办理情形,防止不适格主体“套证”;强化报告和合规要求,出口经营者必须按要求报告出口凭证使用情况和其他异常情况,履行文件保存义务等;赋予主管机关事后管理权限,可以要求对存疑出口补充材料,特殊情况下可以撤销证件等。五是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细化了相关行政处罚。
问:关于《办法》,下一步有哪些打算?
答:下一步,商务部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完善《办法》,推动《办法》尽快出台,便利航空企业合规出口。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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