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女律师多次向检察官、法官、公安民警送好处费,总额达145万元,被判4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
2026-10-16 06:33 现代快报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其主动交代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行贿行为,系坦白;其认罪认罚。2026年9月,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监察机关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来源:现代快报
责编: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