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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科技部: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技术出口实施临时登记管理

2026-10-16 15:54   商务部网站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在登记范围内。

  (二)需开展登记的出口情形包括:

  1.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如知识产权转让;

  2.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

  3.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

  4.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登记的信息主要包括:技术出口经营者和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出口国别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用途、技术预计出口金额等(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要求为准,具体见附件2)。拟一次性向同一技术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可合并填写;其他情形原则上应分开填写。

  商务部 科技部

  2026年10月16日

  

责编: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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