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男童从18楼坠亡之后:父亲曾在殡仪馆下跪,母亲的怀疑与濒临破碎的婚姻
2026-10-21 06:39 红星新闻
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蒋健律师认为,本案中,父亲将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2岁幼童独自放在家里,而阳台窗户敞开、窗边放置可攀爬的洗澡桶、无防护窗等安全隐患叠加后导致幼童处于实际危险中并最终发生事故,从监护人责任角度看,父亲已经违反法定监护义务。刑事不立案,主要说明现有证据达不到刑法追责门槛,但不等于父亲不用承担责任。幼童母亲仍可依法向父亲主张民事赔偿,要求其就幼童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有些监护人认为“就离开一会儿,不会出事”,但法律并不承认这种安全豁免。对未满八周岁的儿童而言,持续看护是刚性义务。高层住宅中,窗户、阳台、可攀爬的家具、防护网的缺失,都可能把短暂疏忽放大成不可逆的后果。所以,家中有低龄儿童时,不能仅凭经验判断风险,外出哪怕几分钟也应确保有成年人持续看护。否则,一旦发生悲剧,监护人可能面临民事追责,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律。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刑事责任方面,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关键在“应当预见”。
本案刑事争议的核心,在于父亲是否“应当预见”幼童独处高层住宅可能发生坠亡风险。若其明知阳台放置洗澡桶、窗户未锁闭、孩子有攀爬倾向等具体隐患仍离家,则“应当预见”的前提可能成立;反之,若风险系多重偶然因素叠加、超出一般人合理预见范围,则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