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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装潢完门店挪车时撞墙,平安保险拒赔,称属于“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2026-11-03 06:33   华商报大风新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依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保险公司)的解释。

  司法实践对“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采取限缩解释,特指车辆正在实施维修、改装、装潢施工作业的阶段;本案装潢已经全部完工,车辆是经车主同意暂放在门店,工作人员挪车是场地调整,并非装潢作业环节,不属于免责条款所覆盖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对该条款做扩大化理解。

  赵良善表示,装潢公司员工挪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交警认定书已经认定挪车员工全责,装潢公司本就需要对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等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仅约定赔付3万余元折损费,在无明确文字约定“赔付折损费后免除维修费赔偿”的前提下,不能推定装潢公司不再承担维修费。

  赵良善建议,侯女士有两种维权路径:其一,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向侵权方装潢公司追偿;其二,直接起诉装潢公司主张全部损失,两条路径可选择其一,避免双重受偿。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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