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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2025-07-29 19:38   新华社

  第十四条 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力度。

  第十五条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应当控制开展监督检查的总量和频次,优化精简考核体系、指标和方式,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敷衍塞责,失职失责;

  (三)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

  (四)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挽回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依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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