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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下自行车等物品 海口一男子被刑事拘留

2025-08-05 07:02   央视新闻客户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如发现高空抛物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总台记者 朱永 马力)

  

责编:马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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