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被刑拘?专家普法解读
2025-08-13 06:33 央广网
“本案件通报直接说刑拘,应该是警方掌握了行为人强制猥亵动作、被害人指认、现场证人等强制猥亵罪的证据链,并且是‘当众’。”徐伟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公共场所当众”不仅是量刑加重情节,更直接决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何为“公共场所当众”?徐伟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包括群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场、车站、影院、体育馆等;“当众”则指“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能够进出的场所”“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能够看到的现实、具体的场合”。
“就像此次演出场所发生的这起案件,LiveHouse作为面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演出场所,人员流动性大、开放性强,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而行为人与被害人同坐于开放区域,周围有其他顾客及工作人员,其行为完全处于‘不特定多数人可感知’的现实场景中。即使现场无人直接目睹,只要行为本身具有‘公开性’,即符合‘当众’的认定。因此,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已突破了一般违法行为的边界,其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猥亵——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更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与安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徐伟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