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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12类禁行行为、强化信息公开 临沂电梯安全有了“硬规矩”

2025-08-14 16:09   大众网

  突出责任落实,推动各负其责。电梯安全需要多方协同,共同发力。为此,条例主要作出以下规定:在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的同时,对与电梯安全关系较为密切的住建部门相关职责作出了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细化梳理了应当履行的16项义务,并规定了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的5种情形;总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不文明不安全乘用电梯的行为,列举了电梯乘用人不得实施的12种行为;对在电梯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对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作出规定。

  突出信息公开,强化外部监督。条例围绕信息公开规定了以下内容:对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要求及时公开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等信息和维护保养单位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所有权人或者业委会报告故障、隐患情况;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在显著位置张贴电梯安全评估结论,保障电梯所有权人和乘用人的知情权;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而达到以公开促规范的目的。

  突出设施配备,助力安全升级。必要的设施设备将为电梯安全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为此,条例主要对以下几项设施设备作出创新性规定:要求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实现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鼓励和支持电梯配置备用电源和电梯机房安装环境温度控制设施;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回应群众呼声,对电梯加装电梯阻车系统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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