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出境合规路径及法律责任解析
2025-08-14 16:30 公安三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
(四)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
(六)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七)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数据处理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但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将其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三十八条 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后,网络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不得超出评估时明确的数据出境目的、方式、范围和种类、规模等。
除上述行政责任外,数据处理者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未获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超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另外,数据处理者擅自将数据传输至境外,若相关数据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或“情报”,还可能构成《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0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