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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背着丈夫打赏网红男主播130余万,还能要回来吗?

2025-08-21 06:36   法治日报

  张某辩称,李某在平台上打赏,其与平台构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自己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同时,张某还主张,根据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协议,这笔130余万元的打赏款,平台首先扣掉了50%的份额,自己又根据法律规定申报并缴纳了45%的税费。据此,张某认为自己最后收到的打赏款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签订的协议获得的,不应当返还。

  先行调解 退回款项案结事了

  中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本案涉及网红主播这一特殊主体,在征得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后,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并将案件分配到特邀调解员吕景手中。吕景接到案件后,通过查阅大量直播资料、法律规定及指导性案例,了解直播行业流量变现模式和营销话术,厘清本案中各方的法律关系,为本案制定了专属的调解方案。随后,她第一时间联系到张某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张某,李某在平台注册、充值、打赏的行为虽然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本质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张某,严重损害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综合以上两点,王某请求张某返还打赏款的诉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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