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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面”事件持续发酵,消费者商家孰是孰非?

2025-08-21 20:35   荔枝新闻

  作为商家,其承诺在面馆消费可“无限续面”,但并未明示“仅限点餐者使用”或“禁止多人共享”等提示说明。根据《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当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作出不利于商家的解释,即消费者可以“无限续面”。

  既然消费者可以“无限续面”,消费者若基于真实体验(如续面被拒、商家服务态度差等)作出“差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监督权,不构成名誉侵权。

  双方和解后,商家发布视频和直播讨论的行为是否合法?

  商家发布未打码监控视频,暴露3名成人及4名儿童面部,违反《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同意不得公开肖像”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肖像权,且涉及未成年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处理儿童信息需监护人同意”的规定,构成加重情节。消费者一方可要求商家立即删除视频并公开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

  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应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商家事后却又在直播中持续讨论该事件并使用“七匹狼”贬称顾客,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消费者一方可要求商家给予赔偿(如精神损害、维权成本等)。若该行为对“七匹狼”品牌形象造成损害,且商家是故意为之,则“七匹狼”品牌方可起诉商家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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