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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水气电热等民生领域,怎样为公用事业经营画红线?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根据执法实践,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较多出现在瓶装燃气行业,对此,《指南》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同时,对于公用事业领域可能存在的纵向垄断协议、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等,《指南》也对其具体表现进行了细化。这些内容有助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准确识别法律风险。

  浙江省公平竞争政策与反垄断研究院院长 王健:《指南》明确列举了横向垄断协议的两种表现形式,其中“通过口头约定、召开会议、签订自律公约等方式,固定销售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或者利润水平”,就是对某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垄断协议案的总结;再比如,《指南》明确,“通过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划分销售地域范围或者销售对象、划分市场份额或者分配利润”,这也是源于某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垄断协议案的总结。

  由于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都呈现一定的特殊性。《指南》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的认定,在原则适用反垄断一般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

  《指南》明确指出,经营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行为为保障安全所必需。孟雁北解释,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能因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出于公共安全等考虑采取特定措施,此时就可行使“正当理由”抗辩权,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避免被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指南》专门规定了各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正当理由,以及一般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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