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初期,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公司拒不同意调解。于是,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开沟通,一方面向公司负责人释明拖欠工资的法律风险和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向王某讲解擅自搬走公司财物的法律性质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时承办法官聚焦计算标准,逐一核对工资数额、加班天数和经济补偿金。最终调解阶段,承办法官从共情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指出长期诉讼对劳动者再就业和企业声誉的双重影响,并提出“公司适当补偿、王某返还财物”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各项补偿共计9500元,王某返还所占用的电脑设备,双方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该案的成功化解是司法实践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生动体现,既保障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编:田泽文
审签: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