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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公”诉人贩子索赔6元案续:一审获赔4元,已决定上诉

2025-08-27 11:00   澎湃新闻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交通费、误工费的具体数额,雷武泽及其妻子请求王浩文赔偿交通费1元、误工费1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王浩文赔偿雷武泽及其妻子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元。

  雷武泽表示,一审判决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认定胡某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没有支持王浩文、胡某雄公开赔礼道歉,他们无法接受,已决定上诉。

  雷武泽认为,本案作为涉及拐卖儿童的侵权纠纷,不仅关乎上诉人个体权益救济,更在于通过司法裁判彰显对拐卖儿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强化对亲权、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鲜明公益属性和广泛社会影响,法律价值与社会意义远超个案经济标的,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示范作用。(澎湃新闻)

  

责编: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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