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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撤销“家长质疑校服质量被拘7天”处罚:当事人想找份工作并复婚,办案人员或被处分甚至担刑责

2025-09-08 06:26   极目新闻

  此后,邓建国又在网上发布“问题校服仍然未被召回”的视频,点击量达10.2万。宁县兆春服装厂以邓建国发布视频后,该厂签订的价值100万元的订单被客户取消为由,2023年12月8日向宁县公安局报案,要求对邓建国以寻衅滋事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以散布谣言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受案并对邓建国询问后,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在网上举报儿子学校校服质量问题,邓建国以寻衅滋事被拘留7天。拘留结束后,邓建国申请行政复议,未得到支持。他又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宁县政府、宁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庆城县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邓建国的诉讼请求。

  根据判决书,该款春秋季校服的标签标注为100%聚酯纤维,但检测结果为聚酯纤维94.9%、氨纶5.1%,标签成分与检测结果不符。同时,庆阳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夏季校服抽样检测发现其棉含量为31.8%、涤含量为68.2%,不符合夏季校服棉含量不得低于35%的国家标准。

  庆城县法院认为,宁县兆春服装厂制作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学生的权益依法应当保护,邓建国维权的想法应当支持,但其诉求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而非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质疑视频。

  因不服上述判决,邓建国上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庆阳市中院认为,宁县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确认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违法,宁县公安局赔偿邓建国323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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