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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⑥丨江西某大学擅自设置、使用涉考屏蔽设备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涉案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设备1台(套)的行政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执法部门同步告知该单位合规建议。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示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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