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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案达成和解

  问:作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诉江南案”,在贵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根据贵院发布的结案信息,各方在调解协议中确认:江南创作《此间的少年》的行为,各方均同意不以“剽窃”定性;但江南创作该作品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没有取得金庸先生改编作品的事先许可,对金庸先生造成损害。该案是否告诉公众,“同人作品”是侵害原作著作权的作品?

  李艳:本案调解协议的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经反复沟通协商确定的,体现的是各方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仅对本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权的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人作品”的创作形式多样,从法律层面分析,“同人作品”与原作的关系存在多种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保护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保护具体表达而不保护抽象思想,“独创性”的判断首先应限于具体表达的范畴。对于“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权,先要分析两者“同”的是抽象思想还是具体表达,再分析两者“同”的具体表达是否系原作作者独创,最后还要分析“同”的具体、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不侵权情形。在著作权法的侵权分析框架之下,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得出相应的结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责编:巩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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