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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多项举措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管有关工作

2024-10-15 16:42   中国食品药品网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有关要求。

  《通告》分为6部分,共20条,对严格企业准入和经营许可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和仓储物流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在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方面,《通告》明确了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在自营仓库、药学技术人员、质量保障能力、信息追溯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现有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八条要求配置自营仓库,已全部委托储存无自营仓库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在2028年12月31前完成自营仓库的配置。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面,《通告》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标示、经营方式等内容进行规定,明确了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信息管理以及领取、发放、使用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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