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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身网约车接单时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车主起诉被驳

2024-10-16 07:30   澎湃新闻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照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保险标的的危险性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考虑因素包含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在财险合同中,营运机动车辆的危险系数明显大于非营运机动车辆,保险人核定的保险费率标准更高。赵某以家庭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投保,投保后持续在网约车平台接单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案涉事故发生时也在接单,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另一方面,保险条款中涉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已加粗加黑,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赵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并在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电子签名,免责条款经其确认,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事项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嘉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嘉兴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发布的“网约车市场风险提示”,到今年9月底,该市有网约车1.78万辆,4.16万人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法官提醒,如私家车主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将车辆用于营运,一旦发生事故,后者可能以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由拒赔。车主若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调整保费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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