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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德州两部门联合发布提醒

2024-10-19 07:02   德州市场监管

  各零售药店:

  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新开办零售药店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1.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严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其药师证注册单位与本人实际工作单位应一致,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

  3.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执业药师应当及时完成注册,并确保其在岗履职,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制度,规范处方审核行为,确保处方审核符合规范要求。

  未完成注册的药店严禁销售处方药。

  4.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必须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考核。

  5.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店要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通过以下网址进行报告:http://124.128.39.251:9080/sdfda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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