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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答记者问

2024-10-19 20:22   北京日报客户端

  答:《条例》在出口管制法和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二是明确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监督执法。三是严格执法程序,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组织和个人有权拒绝。四是规定了监督检查、案件调查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出口经营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义务。五是规定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

  问:《条例》对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维护全球共同安全,各国普遍根据联合国决议和有关国际条约要求,将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实施适当、有效的管制。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属于出口管制的范畴,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监管,但由于其出口形式的特殊性,其申请出口许可的主体等都与一般的两用物项出口有所不同,因此《条例》规定,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问:如何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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