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坚决遏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造假乱象
2025-04-23 15:41 海报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为了细化处罚依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出台了本文开头提到的文件,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包括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年内重复实施违法行为、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 辆以上车辆、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等5类情形。对于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责编:姜雪颖
审签: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