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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政府信息公开,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2025-05-20 15:2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5月20日电(张钰惠)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现场。张钰惠 摄

  依法属于应当公开范畴

  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

  《解释》第十一条对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介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面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则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

  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区分了被告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以及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这三种情形分别进行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

  不公开审理对审理结果仍应公开

  《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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