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受伤损失谁担?“卖惨”带货责任几何?典型案例发布
2025-05-25 10:52 央视新闻
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柴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顾某民事权益而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顾某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需综合考虑原告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相关单位已决定给予见义勇为人适当奖励,故酌定补偿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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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因见义勇为使自己受到损害,但相应损失却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等原因而难以得到赔偿的情况。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认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可根据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和救助行为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同时,为更好激励见义勇为行为,法院还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予以适当奖励。本案裁判为类案提供了规则指引,同时也旗帜鲜明彰显出鼓励好人好事的司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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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绝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某传媒公司诉段某经纪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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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