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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侵害消费者权益 这两家餐饮店被罚

2025-06-03 14:27   山海天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供商品时,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或者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海天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及经营者:

  一、经营者和消费者要对餐前价格进行确认。消费者到店就餐时,要提前确认所消费的项目、价格和消费金额,要仔细查看菜单、价目表或店内公示,避免消费纠纷。要及时关注收费价格公示,若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或将故意隐瞒,消费者有权拒付。经营者要实事求是介绍各菜品价格,主动提供点餐后的菜单供消费者确认。

  二、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要以显著方式对食材、菜品、商品及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标价清晰、价目齐全、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对消费中带有附加条件的,必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扣,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三、经营者要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不得强制或变相收取餐具费、餐位费、茶位费等,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并事先明示告知。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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