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2025-06-05 16:34 新华社
第五条 派驻机构按照规定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立案审查调查后,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党组应当支持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结束,经内部审理、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并通报党组后,按照驻在单位党的工作领导关系移送相应的派出机构进行审理。
涉及敏感特殊案件,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可以不移送派出机构审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派出机构提前介入审理。
第七条 派出机构对案件应当认真审核把关、监督纠错,把握量纪平衡,形成审理报告并正式反馈。
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分析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特点规律,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经派出机构审理后,派驻机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派驻机构报派出机关研究决定。
对驻在单位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案件,派驻机构应当在派出机构反馈审理意见后,与派出机关有关部门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通报驻在单位党组。
第九条 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正式通报派驻机构,并在1个月内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