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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经营者不得任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

2025-06-16 17:27   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注意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适应在线消费的特点和需求。“对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商品,虽然经营者可以依法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中,该手提包并非不宜退货,法院未支持经营者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之行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退货的法定权利,提振消费者信心和安全感。

  因误导行为致消费者未享受促销优惠,经营者应担责

  在另一起案件中,经营者因误导行为导致消费者未享受促销优惠,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显示,某家具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针对某款床垫开展于10月24日20时开始付定金,前50名付定金者享受半价优惠的促销活动。

  该公司早于承诺时间开始接受定金支付,张某于19时40分支付定金100元以及支付订单尾款2399元,合计支付金额为2499元,并出示第15名付定金者证明。后由于公司的误导行为,张某申请享受半价优惠,被该公司拒绝。该公司认为,张某未在活动时间内下单,不符合优惠条件。张某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商品一半的价款12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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